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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1年02月16日 来源:首都律师
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,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,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。
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,近年来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、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、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,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。但《公司法》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,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,处理上的难度较大。
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《公司法》的精神和原则,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,最高法院着眼审判实践的需要、根据既有的立法规定、结合成熟的学说观点,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,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。
解释(三)从六个方面进行设计: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;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;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;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(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)和抽逃出资的认定、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;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;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、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。
该负责人表示,通过这些规定,将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,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,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。同时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,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。